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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养老金计发和退休年龄认定等热点问题的解答

发布时间:2007-11-27

    1、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职工怎么办?
    参保的企业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企业和本人申请,可继续延长缴费时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也可转为个体参保人员,继续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个体参保人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继续延长缴费时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个人账户养老金如何计算?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

年龄

计发

月数

退休

年龄

计发

月数

退休

年龄

计发

月数

退休

年龄

计发

月数

40

及以下

233

48

204

56

164

64

109

41

230

49

199

57

158

65

101

42

226

50

195

58

152

66

93

43

223

51

190

59

145

67

84

44

220

52

185

60

139

68

75

45

216

53

180

61

132

69

65

46

212

54

175

62

125

70

及以上

56

47

208

55

170

63

117

 

 

    3、调节金如何计算?
    调节金=70元×计算比例
    计算比例从2006年起至2010年每年分别为90%、70%、50%、30%、10%。2011年起不再计发调节金。
    即:2006年1月到12月退休的职工:调节金=70元×90%=63元;
    2007年1月到12月退休的职工:调节金=70元×70%=49元;
    以此类推。
    4、在过渡期间,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的,如何确定的基本养老金?
    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当年退休的,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部分,在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基础上,分别按10%、30%、50%、70%、90%的比例加发,一次性核定后不再重新计算。
    2011年1月起按新办法计算确定养老金。
    5、在过渡期间,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的,如何确定的基本养老金?
    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当年退休的,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的人员,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发放。
    6、办理退休时出生年月如何认定?
    劳社部发[1999]8号文规定:对职工退休年龄的认定,采取以本人档案和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时候,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7、档案遗失了该怎么办?
    档案遗失应尽快重建。档案重建具体程序为:本人首先要到毕业的学校补齐相关资料,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还要补办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毕业鉴定等材料。有工作的人还要补齐招工、招干以及转正定级表、历年调资表等相关手续。待资料补齐后,须到政府的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进行确认,申请重新建立个人档案。重建过程中,人才中心将对档案进行审查。另外,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也可为本单位职工重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