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07〕7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精神,结合成都实际,决定调整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标准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农村低保,按照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二)将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1500元;
(三)将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低保标准调整为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1300元。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以外的区(市)县政府要以上述对应标准为低限,确定当地农村低保具体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新标准从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经费保障
本次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的新增资金,主要由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解决,市财政对部分区(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对龙泉驿区、都江堰市、新津县补助30%,对青白江区、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补助50%。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规范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坚持民主评议,严格执行“三榜公示”规定,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真正把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在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
(二)积极推行低保金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进行发放。对不能实行按差额进行发放的,要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实行分档发放。
(三)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低保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截留低保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低保资金安全运行。
二oo七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