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工办发[2007]20号
各区(市)县总工会、产业工委(会)、市属以上基层工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根据国家规范发展工会系统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的精神,结合职工群众的互助保障需求,在原有的保障型业务基础上,对业务进行了调整和规范。经市总工会研究决定,从2007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关于开展意外伤害等五项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通知》(中互字[2007]4号)通知要求,开展新的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同时停止办理原有的《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险计划》,原已参加了《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险计划》的,其保险期限内保险责任不变。
现将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制定的《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和《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新的互助保障计划内容和要求,认真组织职工参加互助互济活动。
附件:
1、《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成都市总工会
2007年3月19日
附件1: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职工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意外伤害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内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会员的身体永久伤残时,会员按照本计划规定享有领取一定金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身体伤残以及由此造成收入降低、治疗支出费用增加导致的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未加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职工,是工会会员的可一次性缴纳10元、非工会会员缴纳15元会费后,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计划。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50%,并且不低于50人。不足5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一) 会员参加本计划的有效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二) 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三) 互助费的标准分为三个不同档次,分别为50元、74元、100元。第名会员只能选择一个档次,且每个档次只能参加一份。为保证会员权益的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计划在享受领取互助金的同等权益时,交纳互助费的档次标准相应地调整为62元、93元、124元。
(四)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属于列明的高危险行业的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时,将按照实际交纳互助费与应交纳互助费的比例领取各项互助金。
(五)按照不同档次交纳互助费享受领取互助金的限额详见附表一。
第四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时,可以领取下列四项互助金:
(一) 按照不同伤残程度(详见附表二《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伤残互助金给付标准》)可以领取身体伤残互助金。如会员所受伤害程度比较严重,以180天时的治疗状况及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二) 会员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根据参加本计划时选择的互助费交纳档次和住院治疗的时间不同,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最高可以领取6个月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3天以上(不含3天)且不满一个月的,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领取不足月部分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时间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完整的入院、出院记录核定。
在为期一年的互助保障期内,因同一次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需多次住院治疗的,住院时间可以累计计算,按照累计住院天数除以30天计算实际领取互助金的时间。
(三) 根据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提供的入院、出院记录,首次住院连续治疗超过15天(含15天),按标准一次性领取一定金额的住院医疗费互助金。
因伤情不稳定断续住院治疗,不累计计算住院治疗时间。
(四) 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金额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
在互助保障期内,如会员身故前获得过伤残互助金,则在给付身故和丧葬互助金中予以扣除。
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符合本条第(二)、第(三)项规定的可以领取相应的互助金。
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领取前三项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按限额内剩余部分继续享受其权利。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身故或伤残,会员不享受第四条规定的互助金:
(一)疾病;
(二)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违法、犯罪行为;
(三)由于战争、军事行动、地震和放射性物质泄漏;
(四)其他非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身故或伤残。
第六条 互助金的领取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由参加单位工会统一办理领取手续。其残疾互助金的受益人为会员本人;身故互助金作为遗产按继承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会员本人、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3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本人、直系亲属通过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以证明其伤害程度:
(一)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二)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发生情况证明;
(三)会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会员的入院、出院记录或证明及复印件;
(五)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
(六)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者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结束治疗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者执法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180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会员伤残程度;
(七)办事处为证明事故真相和伤残程度需要由会员、直系亲属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其他规定事项
(一) 自会员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发生日起,会员、直系亲属必须在1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二) 本计划所指的“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遵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 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附表一:
互助费
互助金领取标准 |
50 |
74 |
100 | |
最高伤残互助金 |
12,000 |
18,000 |
24,000 | |
生活补助互助金 |
每月 |
900 |
1,200 |
1,500 |
最高6个月 |
5,400 |
7,200 |
9,000 | |
不足月生活补助互助金 |
3天以上(不含3天) |
700 |
1,000 |
1,300 |
住院医疗费互助金 |
15天(含15天)至30天 |
2,000 |
3,000 |
4,000 |
31天(含31天)以上 |
4,000 |
6,000 |
8,000 | |
身故和丧葬互助金 |
20,000 |
30,000 |
60,000 | |
最高互助金领取金金额 |
29,400 |
43,200 |
77,000 |
附件2: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女职工因患特殊恶性肿瘤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首次发现患有所列的六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一种或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因治疗、康复费用和收入减少引起的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本计划所指的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包括以下六类
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子宫颈癌;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外阴癌。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未患过任何恶性肿瘤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未成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的职工,是工会会员的可一次性缴纳10元、非工会会员缴纳15元会费后,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计划。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女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60%。100人以下的单位必须100%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20人。
第四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一)会员参加本计划的有效期为两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二)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三)会员交纳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份36元,每人最多可参加2份。
(四)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参加单位须统一份数,保障期内不能增加份数。
(五)保障期内含60天的医疗观察期。医疗观察期是指从签署计划确认书的次日零时起至第60天的24时止。
第五条 健康告知
会员或参加单位应履行有关健康状况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应隐瞒。会员或参加单位向办事处告知会员的健康状况内容如下:
(一)凡患过被保障部位的各种疾病、良性包块或因此而造成器官切除等情况(正常的剖宫产、结扎手术除外)。
(二)告知两年内最近一次女工健康普查的体检情况。
(三)两年内因病曾全休或半休;目前因病正在全休或半休等情况。
第六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在互助保障期生效60天(不含60天)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六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一)住院治疗费用互助金:
1、凡患本计划保障病种的,每份可领取10000元;
2、凡患本计划保障病种中属于原位癌的,每份可领取3000元。
(二)患有上述六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份每月800元的标准领取住院生活补助互助金,最长时间为6个月。
住院时间超过7天(不含7天)且不满一个月的,可以按照每份400元的标准领取不足月部分的住院生活补助互助金;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患有上述六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多次住院治疗的,按照累计住院天数除以30天计算实际领取互助金的时间。
住院时间的计算按照治疗医院出具的入院、出院记录为准。
(三)患有上述六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并住院治疗时间超过7天(不含7天)的,可以一次性领取2000元的康复休养互助金。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参加本计划的,将不再执行60天医疗观察期。
第七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六条规定的互助金
(一)会员在参加本计划前曾患有或者已经患有上述六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的;
(二)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互助保障期生效后60天内(含60天),发现患有上述六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一种或者多种的;
(三)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四)医院误诊;
(五)由其他疾病转移所导致的;
(六)因辐射所导致的;
(七)因吸毒、爱滋病、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的;
(八)对健康状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九)不符合参加条件而参加本计划的。
第八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由参加单位工会统一办理领取手续。
第九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患有上述六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的10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二)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情况证明;
(三)会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四)由会员本人签署的病历调查委托书二份;
(五)由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客观病历(即出院证、入院记录、病理检查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记录等);
(六)办事处为证明患病情况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保险金的给付
办事处将患病会员提供的患病申请给付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提交专家鉴定小组鉴定确认并签署意见后,由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其他规定事项
(一)自会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患有上述六类疾病之日起,必须在1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二)本计划所指的六类疾病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的规定。
(三)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进行最终裁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项目 |
伤残程度 |
给付标准(%) |
一 |
精神系统 |
|
1 |
严重精神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100 |
2 |
重度精神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他人扶助 |
80 |
3 |
中度精神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尚能自理 |
60 |
4 |
轻度精神障碍,只能从事轻便工作,日常生活可以自理 |
40 |
二 |
神经系统 |
|
(一) |
颅骨残疾 |
|
5 |
大面积颅骨缺损 |
70 |
6 |
中面积颅骨缺损 |
50 |
7 |
多发性颅底骨折 |
40 |
8 |
颅底骨折遗有脑脊液外漏 |
50 |
(二) |
脑残疾 |
|
9 |
脑外伤致重度中枢性尿崩症 |
50 |
10 |
脑外伤致中度中枢性尿崩症 |
40 |
11 |
颈内动脉----海绵窦漏 |
70 |
12 |
植物性生存 |
100 |
13 |
迁延性昏迷 |
100 |
14 |
痴呆 |
100 |
15 |
脑穿通畸形 |
60 |
16 |
脑外伤后完全性偏瘫,患侧肢体肌力0度 |
100 |
17 |
脑外伤后遗留严重偏瘫,患侧肢体肌力1~2级 |
80 |
18 |
脑外伤后遗留严重偏瘫,患侧肢体肌力3~4级 |
70 |
19 |
脑外伤后遗留中度偏瘫,患侧肢体肌力5~6级 |
60 |
20 |
脑外伤后遗留中度偏瘫,患侧肢体肌力4~5级 |
40 |
21 |
脑外伤后频繁癫痫大发作 |
40 |
22 |
脑外伤后癫痫大发作需长期服药控制 |
20 |
23 |
脑外伤遗有共济失调 |
40 |
24 |
失用症 |
30 |
25 |
失读症或失写症或失语症 |
10 |
26 |
中枢性面瘫 |
15 |
27 |
一侧面神经损伤 |
10 |
28 |
一侧后组颅神经损伤 |
30 |
三 |
视觉 |
|
(一) |
视力障碍 |
|
29 |
两目永久完全失明 |
100 |
30 |
两目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
50 |
31 |
两目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1 |
30 |
32 |
一目永久完全性失明 |
50 |
33 |
一目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5 |
15 |
34 |
一目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1 |
10 |
项目 |
伤残程度 |
给付标准(%) |
(二) |
视野障碍 |
|
35 |
两目遗存半盲症,视野狭窄或视野变形 |
20 |
36 |
一目遗存半盲症,视野狭窄或视野变形 |
10 |
(三) |
调节运动障碍 |
|
37 |
两眼眼球调节运动机能显著障碍 |
10 |
38 |
一眼眼球调节运动机能显著障碍 |
5 |
(四) |
缺损障碍 |
|
39 |
两眼眼睑遗存显著缺损 |
20 |
40 |
一眼眼睑遗存显著缺损 |
10 |
(五) |
运动障碍 |
|
41 |
两眼眼睑遗存显著运动障碍 |
10 |
42 |
一眼眼睑遗存显著运动障碍 |
5 |
四 |
听觉 |
|
43 |
两耳鼓膜全部缺损或听觉机能全部丧失 |
30 |
44 |
一耳鼓膜全部缺损或听觉机能全部丧失 |
10 |
45 |
一侧耳廓大部分或完全缺损 |
10 |
五 |
嗅觉 |
|
46 |
鼻部缺损,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 |
25 |
47 |
鼻末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 |
10 |
六 |
口腔 |
|
48 |
丧失咀嚼、呑咽及言语机能 |
50 |
49 |
丧失咀嚼机能或呑咽机能或言语机能 |
30 |
50 |
咀嚼、呑咽及言语机能遗存显著障碍者 |
30 |
51 |
咀嚼机能或呑咽机能或言语机能遗存显著障碍者 |
10 |
52 |
牙齿缺损五齿及以上者 |
20 |
53 |
牙齿缺损三齿及以上者 |
10 |
七 |
胸,腹部脏器 |
|
(一) |
胸壁残疾 |
|
54 |
两侧局限性胸廓改形手术,合并肺功能不全,呼吸困难ⅳ级以上 |
70 |
55 |
一侧全胸廓改形手术,双侧肺功能不全,呼吸困难ⅳ级以上 |
50 |
(二) |
肺,气管残疾 |
|
56 |
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叶部分切除,呼吸困难ⅳ级以上 |
60 |
57 |
一侧肺全切除 |
40 |
58 |
两侧肺叶部分切除 |
20 |
59 |
一侧肺叶部分切除 |
10 |
(三) |
心脏 |
|
60 |
心脏损伤,心功能四级 |
80 |
61 |
心脏损伤,心功能三级 |
40 |
62 |
心脏损伤,心功能二级 |
20 |
(四) |
肝,胆 |
|
63 |
肝外伤右三叶切除,有明显肝功能障碍 |
60 |
64 |
肝外伤右三叶切除,合并胆瘘 |
50 |
项目 |
伤残程度 |
给付标准(%) |
65 |
右半肝切除 |
40 |
66 |
左半肝切除 |
20 |
(五) |
胰,脾脏 |
|
67 |
胰、十二指肠切除,合并胃肠功能紊乱 |
40 |
68 |
全胰切除 |
20 |
69 |
全脾切除 |
20 |
70 |
半脾切除 |
10 |
(六) |
胃肠 |
|
71 |
胃三分之二以上大部分切除 |
50 |
72 |
小肠切除三分之二以上长度 |
60 |
73 |
小肠切除二分之一以上长度 |
30 |
74 |
小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长度 |
10 |
75 |
直肠损伤永久性人工肛门 |
20 |
76 |
半侧结肠切除 |
10 |
八 |
躯干 |
|
77 |
脊柱遗存显著运动障碍 |
40 |
78 |
颈部损伤而致颈部运动永久性障碍 |
30 |
79 |
锁骨或胸骨或肋骨或肩胛骨或骨盆骨遗存显著畸型伴运动障碍 |
15 |
九 |
肌肤残疾 |
|
80 |
全头皮撕脱缺损 |
25 |
81 |
大片头皮撕脱缺损(3/4以上) |
20 |
82 |
中片头皮撕脱缺损(1/2以上) |
15 |
83 |
特大面积烧伤,遗存功能显著障碍,终身不能工作,日常生活需他人扶助 |
100 |
84 |
大面积烧伤,遗存功能显著障碍,终身不能工作,日常生活需他人扶助 |
70 |
85 |
特重烧伤 |
50 |
86 |
重度烧伤 |
30 |
87 |
中度烧伤(除面,手,颈部) |
20 |
十 |
上肢 |
|
(一) |
一手指残缺 |
|
88 |
完全丧失四指者(拇指除外) |
30 |
89 |
丧失拇指一功能节或食指全部 |
15 |
90 |
丧失拇指全部 |
20 |
91 |
丧失食指或中指或无名指或小指 |
10 |
(二) |
上肢机能障碍 |
|
92 |
两上肢永久、完全丧失机能 |
100 |
93 |
一上肢永久、完全丧失机能 |
50 |
94 |
两上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两大关节永久完全丧失机能 |
70 |
95 |
两上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一大关节永久完全丧失机能 |
50 |
96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大关节永久完全丧失机能 |
40 |
97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大关节永久完全丧失机能 |
30 |
98 |
两上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两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 |
20 |
项目 |
伤残程度 |
给付标准(%) |
99 |
两上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一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 |
10 |
100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 |
10 |
101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 |
5 |
十一 |
下肢 |
|
(一) |
下肢残疾 |
|
102 |
一下肢缩短5公分以上者 |
15 |
(二) |
足趾残疾 |
|
103 |
丧失两足趾全部 |
40 |
104 |
丧失一足趾全部 |
20 |
105 |
丧失其中一趾的全部 |
10 |
(三) |
下肢机能障碍 |
|
106 |
两下肢永久完全丧失机能 |
100 |
107 |
一下肢永久完全丧失机能 |
50 |
108 |
两下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两大关节永久性丧失机能 |
50 |
109 |
两下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一大关节永久性丧失机能 |
30 |
110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大关节永久性丧失机能 |
20 |
111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大关节永久性丧失机能 |
10 |
112 |
两下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两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 |
20 |
113 |
两下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一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 |
15 |
114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 |
15 |
115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 |
10 |
十二 |
泌尿 |
|
116 |
两侧肾切除 |
100 |
117 |
一侧肾切除及对侧肾损伤、肾功能不全 |
80 |
118 |
肾损伤后尿瘘 |
40 |
119 |
一侧肾切除 |
30 |
120 |
膀胱破裂永久性尿瘘 |
40 |
121 |
尿道损伤完全性尿失禁 |
40 |
122 |
尿道损伤不完全性尿失禁 |
30 |
123 |
后尿道断裂永久性尿瘘 |
40 |
124 |
两侧睾丸缺损或生殖器缺损生育功能障碍者 |
20 |
十三 |
其他 |
|
125 |
甲状腺,甲状旁腺损伤所致严重功能低下 |
60 |
126 |
脑垂体,肾上腺,甲状旁腺因外伤引起严重内分泌紊乱,造成相应器官功能中等程度障碍,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
50 |
127 |
女性两侧乳房缺损 |
20 |
128 |
女性一侧乳房缺损 |
10 |
129 |
颜面瘢痕全颜面 |
50 |
130 |
颜面瘢痕半颜面 |
25 |
131 |
颜面瘢痕四分之一颜面或颈体,肢体裸露部瘢痕面积超过10公分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