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总工会、产业工委、市属以上基层工会:
随着我市劳动用工关系的变化,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日益增多。为贯彻执行成都市政府93号令,适应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解决参加了综合社会保险的在职人员参加工会医疗互助保险计划的强烈要求。经市总工会研究决定,凡已参加成都市综合社会保险的在职职工,可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集体参加《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现将《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实施办法》
成都市总工会
2003年9月12日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
〈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实施办法》
随着劳动关系的多元化,我市职工队伍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已成为我市职工队伍的新生力量。为贯彻执行市政府93号令,推动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解决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工会开办的《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的参保要求,根据《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3]7号)和《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成工办发[2003]5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成都市区域内,凡非城镇户籍人员已参加成都市综合社会保险的在职职工,均可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集体参加《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其参保要求按《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第一条、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符合以上条件参加本医疗互助保险计划的,其保险报销待遇符合《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3]7号)第十六条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报销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和报销。报销时除应提供《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理赔计算书》外,其余资料按《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的规定提供。
三、符合参保条件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保本计划的其他规定,按《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本实施办法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200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