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总各部门、各产业工委(会):
《成都市总工会信访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总党组2006年第12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执行。
成都市总工会
2006年6月26日
主题词:工会 信访工作 实施办法 通知
成都市总工会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信访工作,规范工会信访工作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全国工会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结合市总工会信访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电话等形式,向市总工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由市总工会依法协调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市总工会信访工作在市总党组的领导下,在市委、市府信访办和上级工会信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总工会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和齐抓共管的工会信访工作格局。各职能部门和产业工委(会)、各区(市)县总工会均应按照《信访条例》、《全国工会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和本《办法》认真做好工会信访工作,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为信访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职工信访的牵头、管理和综合协调。
第二章 职工来信处理程序
第五条 市总工会领导批阅信件办理程序:
(一)凡写给市总领导的信件,由市总办公室按机要程序处理。应当进入信访程序的,办公室在收到来信3日内交法律工作部进行统一登记,需交领导阅示的,法律工作部应当在2日内交领导阅示,不需要交领导阅示的,法律工作部按流程处理。
(二)法律工作部根据来信的内容和职责划分,交各部门办理的领导批阅信件,各承办部门应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在10日内提出回复或处理意见,经领导审阅签字后办理,办理完毕返回法律工作部归档。一般应当在30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在30日内办结的,由交办领导签字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最长不能超过60个工作日。
(三)领导阅处信件的登记、转办、督办、回复及归档管理工作由法律工作部负责。
第六条 各类来信的办理程序:
(一)对职工来信,由法律工作部确定专人拆信登记,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归口办理的原则,在3日内交相关部门办理并答复,承办部门应在30日内办结,办结后将相关资料返回法律工作部归档。行业管辖不明确或不确定的,由法律工作部直接办理并答复。
(二)20人以上的来信、涉及信访突出问题的来信和有关重要来信,除按上款程序规定办理外,法律工作部应当及时向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提出指导性的处理意见。
(三)职工群众直接写给各部门的联名来信,收信部门应当及时登记,30日内办结后将相关资料交法律工作部归档。
(四)对重复来信,由法律工作部酌情处理。
(五)各部门对举报信、控告信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切实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职工来访处理程序
第七条 接待职工群众来访的一般程序:
职工来访由法律工作部信访室统一接待。
(一)登记。要详细记录来访职工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告知。法律工作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待来访后15日内办结。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告知信访职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交办。属于工会工作职责范围的来访事项,由法律工作部根据其内容交工会有关职能部门、产业工会、区(市)县总工会处理,并要求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四)转送。涉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处理的来访事项,由法律工作部将职工来访事项附函转送有权处理来访事项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
(五)通报。法律工作部要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信访事项交办、转送情况,并定期向市总领导报告交办来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八条 各部门接待或收到交办来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来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来访职工,并书面通报法律工作部。
第九条 处理集体上访的程序:
(一)3人以上的来访为集体上访。接待人应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交部门负责人审定并签署处理意见。对需立案调查处理的上访件,按管辖范围和归口原则,及时交办、转办或召开综合分析会研究处理。
(二)法律工作部和各部门对集体上访均应本着“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可疏不可堵”的原则积极做好疏导工作,对集体上访情况应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重要集体上访应当日内汇报。
(三)集体上访上升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按照《成都市总工会职工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领导接待来访处理程序:
(一)每月第二周星期三上午为市总领导接待日,由法律工作部对领导轮流值班作安排,如领导因公不能值班时,应提前告知法律工作部,由法律工作部进行协调安排并予公示。
(二)值班领导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程序接待上访职工,如有交办件,应填写《市总领导信访交办件登记表》,承办部门应在30日内办结,并向交办领导汇报办理结果。领导交办件由法律工作部督办和归档。
(三)出现上访职工在非领导接待日、非接待场所向领导反映问题时,领导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疏导工作,引导上访职工到信访接待室反映问题。如遇不听劝解的来访者,接待领导或现场参与接待人员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处理。
第十一条 其他方式的信访处理程序:
电子邮件方式的信访件,由办公室分类交办处理,并在每月月末将办理数据报法律工作部;传真方式的信访件按来信程序处理;电话方式的信访按来访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终结信访的范围及处理程序:
(一)已经进入仲裁、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正在审理的或经审理已经结案的;
(二)经市信访办通过听证程序已结案的或由市级各部门综合研究有统一结论性意见的;
(三)对不在工会权限范围内的信访件;
(四)对以上三项内容的信访件按终结信访处理,不再进行登记和接待,一般情况下,领导不宜再作出任何办理此件的批示,但接待人员要做好来访者的解释疏导工作;
(五)对进入司法程序的职工,如经批准给予法律援助的,应按法律援助程序办理,不再进行信访登记。
第四章 责任与奖惩
第十三条 法律工作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职工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在信访工作中,对反映较多、影响较大、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或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其本级工会领导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告知、交办、转送的;
(二)对属于其规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事项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第十六条在工会信访工作中,工作人员违反信访工作的保密规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工会信访工作中,由于工作人员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职能部门、产业工会、区(市)县总工会及工作人员,市总工会将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信访工作文件和规定与之不相符合的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