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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民行动”——农民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5-25

成工办发[2007]33号

各区(市)县总工会、各产业工委(会)、有关基层工会:
    为了落实和完成市委、市政府“2007年惠民行动”——“建立健全农民工互助医疗保障机制,为4000名农民工购买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目标任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成都办事处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和《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试行)》的规定,制定了《“惠民行动”——农民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现将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批准的《“惠民行动”——农民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4000名农民工参保的组织、住院医疗互助金的给付等工作(附:《“惠民行动”——农民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
特此通知。

 

                                   成都市总工会
                              2007年5月25日

“惠民行动”——农民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

    为了落实和完成市委、市政府“2007年惠民行动”——“建立健全农民工互助医疗保障机制,为4000名农民工购买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目标任务,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和《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惠民行动”——农民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互助对象
    成都市总工会出资为其购买“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4000名农民工。名额分配应坚持“工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原则。
    二、本办法的互助期限
    (一)本办法的互助期为一年。以各单位上报名册、经市总工会保障部审核、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成都办事处微机录入后出具的“计划确认书”所规定的时间为有效期。
    (二)参加本办法的互助期在30天后生效。
    三、本办法的互助对象根据以下情况享受互助金待遇
    (一)凡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按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试行)》的规定享受住院医疗互助金。
    (二)未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保障期内首次住院,其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达到一定额度的,按下列的一个标准享受住院医疗互助金:
    1、医疗费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给予互助金200元。
    2、医疗费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给予互助金400元。
    3、医疗费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给予互助金600元。
    4、医疗费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给予互助金800元。
    5、医疗费10000元以上的,给予互助金1000元。
    保障期内第二次住院按上述互助金标准的50%给付互助金。
    四、特殊情况的互助金计算方法
    (一)会员参加本办法未满30天住院治疗,但出院日期已超过本办法规定的30天限制时,会员可以按照满30天限制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领取相应的互助金。其计算公式是:(住院医疗互助金÷住院总天数)×互助期内实际住院天数。
    (二)会员在互助期届满时仍继续住院治疗的,按照会员在互助期内实际住院治疗天数领取相应的互助金。其计算公式是:(住院医疗互助金÷住院总天数)×互助期内实际住院天数。
    五、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三条规定的互助金
    (一)因工伤、职业病、生育住院治疗的。
    (二)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符合《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试行)》不享受互助金待遇的规定条件的。
    (三)未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其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额度的。
    (四)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有弄虚作假、欺诈行为的。
    (五)自会员在医疗机构或社保机构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结算费用期的次日零时起,超过二个月不向办事处办理互助金申领手续的。
    (六)会员未在社保局定点医院就医的。
    (七)会员未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的。
    (八)会员参加本办法时的条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九)会员在参加本办法前住院治疗的。
    六、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会员本人、直系亲属通过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会员单位工会盖章的互助金领取申请表。
    (二)会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参加本办法的有关资料复印件。
    (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出院证原件及复印件;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须提供社保局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计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事处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除第(一)款收原件外,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须有原件进行核对,办事处核对无误后,只收复印件。
    七、其他规定事项
    (一)会员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住院须在社保局定点医院就医。
    (二)自会员在医疗机构或社保局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结算费用时间(以社保统筹支付结算单或受托商业保险公司理赔计算书上的结算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逾期二个月不向办事处办理互助金申领手续的,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领取互助金所提出的申请。
    (三)本办法试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医改政策、社会平均工资和其他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本办法可根据情况作相应调整。会员在互助期内遇本办法调整,均按调整后的新办法执行。
    (四)对本办法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