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劳社发【2007】119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发【2007】2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川劳社发【2007】24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规定,现就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0元;其中,1993年12月31日前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600元的,增加到600元。
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70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抚恤金不足350元的,增加到35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330元的,增加到330元。
三、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06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四、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5-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20元。由企业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5-6级工伤人员,按所在企业在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的一定比例调整其伤残津贴。
五、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420元。
六、符合上述第一、二、三、四、五条规定的人员,在2007年6月30日前死亡或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不参加此次待遇调整。
七、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待遇(基本养老金、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的1-6级工伤人员,在贯彻《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劳社发【2007】23号)和本通知,调整相关待遇时,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标准进行对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待遇。
八、本次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对象为200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待遇的人员,调整标准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原领取相关待遇的渠道解决。
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要抓紧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工作。各地应在2007年9月30日前兑现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确保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成都市总工会办公室 2007年8月15日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