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工办发[2006]65号
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市总各产业工委(工会)、相关部门:
按照四川省总工会对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标准化建设的要求,促进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规范化建设。市总工会制定通过了《成都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并于200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办法”明确了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标准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内容,是我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工作的重要文件。现将《成都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市总各产业工委(工会)、各业务部(室)从8月1日开始按此“实施办法”执行。
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可根据“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困难职工救助标准和具体办法。
成都市总工会
2006年7月25日
成都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
一、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标准化建设的目标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资金保障渠道稳定、工会规范化运作的困难职工帮扶机制。形成社会联动、内外协调、分级管理、运转顺畅的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体系。推动送温暖工程长效化、规范化、社会化,努力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
二、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标准化建设的任务
(一)发挥工会组织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掌握和了解困难职工在家庭收入、基本生活保障、子女入学、患病就医、下岗再就业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采取积极措施,给予及时地关心和帮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通过提供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入学救助、困难劳模救助、法律援助和再就业援助等方式,使其困难状况得到缓解,实践工会组织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的根本宗旨。
(二)加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标准化建设,使帮扶中心逐步达到“帮扶窗口直面职工、帮扶项目完整、帮扶制度健全、程序标识统一、工作人员相对稳定、经费渠道畅通、金额适应需求”的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扩大社会影响,形成工会工作的品牌。
三、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标准化建设的基本内容
(一)制度建设标准
帮扶中心制度建设标准要做到“制度完整、对象明确、程序清晰、方式多样、公开明示”。
1、完善相关制度。包括:帮扶中心工作职责、主要职能、工作程序、申请程序、工作流程、帮扶救助标准等制度,并上墙公示。
2、明确帮扶对象。从职工实际困难出发,根据工会的物质条件能力完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入学救助、再就业援助、困难劳模救助和法律援助。
3、帮扶程序清晰。做到“五有”:有申请、有查验、有批准、有时限、有签收。
4、管理保障服务。做到“五有”:有接待登记、有档案备查、有送达办理、有办结报告、有统计分析。
5、创新服务于需要。根据职工困难实际,探索多种形式实施帮扶。
(二)机构、人员标准
1、帮扶中心工作机构。成立工会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帮扶中心工作,组长由市总工会一名副主席担任,成员包括:保障、法律、女工、经保、职业介绍所等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帮扶中心工作由市总保障部牵头,并定期研究解决帮扶中心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2、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及其要求。帮扶中心有固定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帮扶中心的日常工作。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到上班期间佩带胸牌、着装统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帮扶中心的职责、主要职能、救助标准、申请程序及工作流程;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耐心热情地做好求助人员的接待工作,并根据求助人员的诉求为他们提供帮扶或咨询服务。
(三)资金建设标准
1、资金的保障。积极拓宽帮扶资金和物资筹措渠道,通过政府拨款、工会经费投入、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市政府每年定期向市总工会拨付专项帮扶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市总工会调整经费支出结构,在相应的预算科目中单列出帮扶中心的经费额度,逐步增大帮扶资金支出在工会经费中的比例;做好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款捐物活动。
2、资金的管理。市总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由市总财务部统一管理,并建立完善的帮扶资金管理制度。
3、资金的安全。帮扶专项资金接受政府审计部门和工会经费审查部门的监督。
(四)帮扶救助项目、对象、标准、方式和工作程序
1、生活救助
⑴救助对象:
工会关系在成都市总工会的企事业单位中的会员及职工(含农民工),已享受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但家庭生活仍然十分困难的;以及在扣除“社保个人缴费”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并且家庭生活仍十分困难的。
⑵救助方式:
①对符合救助对象条件的困难职工,每年给予600元的一次性救助。
②对符合救助对象条件、且身患残疾并办理了《残疾证》的困难职工,每年给予800元的一次性救助。
③职工配偶及其子女因患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肾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症、红斑狼疮、肝硬化、精神分裂症等9种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每年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⑶工作程序:
①凡符合救助对象条件,申请救助的职工(含农民工)须持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金领取证》、不是低保户的职工家庭须持单位工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困难职工证明及本人和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残疾职工须提供《残疾证》、配偶及其子女患重大疾病的须提供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户口薄等相关材料,按要求填写生活救助申请表。以上资料各复印一份。
②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求助者。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
2、医疗救助
⑴救助对象:
工会关系在成都市总工会的企事业单位中的会员及职工(含农民工),长期患慢性疾病且每季度门诊药品费用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5%以上,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发生工伤事故(在医疗期内)住院治疗,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患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肾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症、红斑狼疮、肝硬化、精神分裂症等9种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⑵救助方式:
①对符合救助对象条件长期患慢性疾病的职工,每年给予800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
②对符合救助对象条件发生工伤事故住院治疗的职工,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
③对符合救助对象条件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
⑶工作程序:
①凡符合救助对象条件,长期患慢性疾病的职工申请救助时,须持本人患慢性疾病所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发票、发生工伤事故住院治疗的职工须持劳动部门出具工伤认定书及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患重大疾病的职工须持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户口薄等相关材料,按要求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以上资料各复印一份。
②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求助者。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医疗救助。
3、子女入学救助
⑴救助对象:
工会关系在成都市总工会的企事业单位中的会员及职工(含农民工),当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成都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一档58%以下,其子女通过高考且分数符合国家公布的录取分数线,当年被大学(大专、高职)录取时(由国家或学校提供全额助学金、奖学金的除外)。
⑵救助方式:
录取当年秋季开学之前,每人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助学金救助。
⑶工作程序:
①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须持单位工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困难职工证明、新生录取通知书、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及照片一张。以上资料各复印一份。
②符合救助条件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须持单位工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困难职工证明、劳动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新生录取通知书、户口薄、申请人身份证及照片一张。以上资料各复印一份。
③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求助职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子女入学救助。
4、困难劳模救助
⑴救助对象:
凡本市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劳动模范或无固定收入的劳动模范,因患重大疾病而造成家庭困难的,可申请特困劳模一次性救助。标准分别按救助方式①、②、③项执行。
凡本市月收入低于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在职劳动模范,或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无固定收入,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可申请低收入劳模困难补助。标准分别按救助方式④、⑤、⑥项执行。
⑵救助方式:
①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70%的,发放一次性救助金5000元。
②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70%低于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发放一次性救助金3000元。
③无固定收入的劳动模范因患重大疾病或手术造成家庭生活出现特殊困难的参照上述救助金标准执行。
④在职劳动模范本人月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70%的,按年度发放劳动模范低收入困难补助金1500元。
⑤在职劳动模范本人月收入高于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70%,但未达到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按年度发放劳动模范低收入困难补助金1000元。
⑥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无固定收入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根据本人实际收入和家庭生活困难情况参照上述补助金标准执行。
⑶工作程序:
①凡申请特困劳模救助的,申请人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劳模本人家庭人均收入情况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本人病情证明,到所属地区总工会或产业工委申报。
②凡无固定收入的劳动模范申请特困劳模救助的,申请人应提供劳模所在地社区、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家庭实际收入和家庭困难情况证明、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劳模本人病情证明,到所属地区总工会申报。
③凡申请低收入劳模困难补助的在职劳模,由所在单位出具本人收入和家庭生活情况困难证明,到所属地区总工会或产业工委申报。
④凡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无固定收入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申请低收入劳模困难补助的,须持所在地区社区、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本人收入和家庭困难情况证明,到所属地区总工会申报。
⑤因企业改制、破产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市属或国家部属在蓉单位中的劳动模范申请救助的,须持所在地社区、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本人收入、家庭实际收入和家庭生活困难情况证明、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直接到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申报。
⑥凡符合享受特困劳动模范救助条件的,在审定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一次性救助金。
⑦低收入劳动模范困难补助按年度在每年7月31日前申报,每年国庆前发放上一年度低收入劳动模范困难补助金。
5、再就业援助
⑴救助对象:
本市企事业单位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工会会员及困难职工;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且有求职愿望的本市失地农转非人员。
⑵救助方式:
①免费提供再就业政策咨询及就业指导;
②免费提供求职登记和职业介绍;
③免费参加工会职介所的定期招聘会;
④免费参加工会职介所举办的职业培训。
⑶工作程序
凡请求再就业援助的职工,须持劳动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金领取证》,并按要求填写再就业援助申请表。经审核后,由市总工会职业介绍所提供再就业服务,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之求助者。
6、法律援助
⑴援助对象:
本市企事业单位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会员及困难职工;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市属工会组织及工会工作者;市属区域内劳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农民工;城际间签约城市需要法律帮助的来蓉务工人员;持法律援助证的劳模、基层工会主席;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职工。
⑵援助方式: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写法律文书、委托律师作非诉讼、诉讼和仲裁案件的代理。对符合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困难劳模救助条件的受援当事人,可提供一次性1000元的律师代理费。
⑶工作程序:
①凡请求法律援助的来蓉务工农民工持工会会员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在城际间签约城市务工的成都籍农民工持输出乡镇工会证明、输入城市工会的介绍信或能够证明身份的材料。
②凡请求法律援助的困难职工,须持单位工会或街道(乡镇)社区出具的困难证明。
③对持有《法律援助卡》的劳模和基层工会主席,须持能证明身份的证件或材料。
④凡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自身权益遭侵害的工会干部,须持有效证明和相关材料。
⑤凡申请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和诉讼的职工,须持有立案通知书或开庭通知书。
⑥以上各类申请人须按要求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核工作并通知当事人。
(五)场地和标识标准
1、具备200平方米以上的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用办公场地。
2、使用省总工会统一制作的“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标识。
(六)信息化管理标准
1、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帮扶中心要为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建立档案。由专人负责对来访及求助人员的基本情况、致贫原因、求助需求、工会帮扶情况等内容逐一登记建档。
2、统计管理。按全总、省总要求,每季度按时完成帮扶中心统计报表工作。建立对困难职工信息的分析、监测和报告制度,定期对困难职工信息进行分析汇总。
3、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硬件建设。帮扶中心应配置必备的机动车、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设备。
本《实施办法》从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原成都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对困难职工救助对象和标准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本《实施办法》由成都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成都市总工会职工帮扶中心生活救助申请表 点击下载
2、成都市总工会职工帮扶中心医疗救助申请表 点击下载
3、成都市总工会职工帮扶中心子女入学救助申请表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