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中央财政拨付困难
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工办发[2007]32号
各区(市)县总工会:
为了进一步推动工会帮扶工作制度化建设,规范中央财政拨付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成都市总工会特制定《成都市总工会关于中央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总工会
2007年4月10日
成都市总工会关于中央财政拨付困难职工
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07年4月8日)
按照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为规范中央财政拨付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央财政设立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职工群体的深切关怀,对工会组织深入开展帮扶工作,推动“送温暖工程”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区(市)县总工会要将送温暖资金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列入本级工会预算,积极争取同级财政的资金支持,推动工会帮扶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 帮扶资金补助对象为困难职工群体。困难职工群体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第三条 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开展的各种帮扶活动。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入学救助、困难劳模帮扶、再就业援助、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扶。
第四条 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资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工会帮扶中心的办公设施、建设费用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福利费等应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和在同级工会拨出的工作经费中予以解决。
第五条 市总工会根据全总、省总的要求,编制中央财政拨付专项帮扶资金及配套资金的收支预算、决算,并纳入本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预算、决算主要包括:资金来源、支出项目、帮扶人数、帮扶金额等。 每年1月20日前,市总工会保障部将帮扶中心上年度帮扶资金及配套资金收支决算及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帮扶资金及配套资金收支预算汇总报省总和全总保障工作部。
第六条 市总工会保障部应配合市总财务部、市总经审办及时了解和掌握本级帮扶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在检查中发现违规使用帮扶资金,或不能按时上报帮扶资金使用、配套情况及相关报表的,将核减直至取消下年度分配该区(市)县工会的帮扶资金。
第七条 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应在年度内全额用于帮扶困难职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帮扶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使用情况,接受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和工会经审部门的审计监督。对于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在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总工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