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总工会2008年度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与发放办法》的通知
成工办发[2008]87号
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各产业工委(会)、有关基层工会:
《成都市总工会2008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与发放办法》已经市总党组2008年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总工会
2008年9月17日
成都市总工会2008年度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与发放办法
根据省总《关于下拨2008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川工办发[2008]35号)文件精神,今年全总、省总共安排我市中央财政专项资金675万元。按照要求,成都市总工会职工帮扶中心作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结算单位,为规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特制定成都市总工会2008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与发放办法。
一、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发放对象
发放对象为建档的困难职工(含农民工,下同)。具体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然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发放范围
(一)基础性分配资金和绩效性分配资金共85万元,按要求主要用于成都市总工会职工帮扶中心对市总本级建档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
(二)重点支持性分配资金190万元,每个区(市)县各10万元,主要用于我市19个区(市)县总工会对本级建档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
(三)特殊倾斜性分配资金400万元,主要用于受灾致困职工的帮扶救助。
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发放和拨付办法
(一)市总本级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发放办法。
1、市总帮扶中心根据本级困难职工建档信息制作《市总帮扶中心2008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实名制发放名册》,交由市总各产业工委(会)分发到困难职工所在单位工会进行审核、盖章。
2、因灾致困职工救助金的发放,由各产业工委(会)按照所报《因灾致困的困难职工统计简表》的统计数据,交由基层工会填报《市总帮扶中心2008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因灾致困职工实名制发放名册》,经困难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审核、盖章。
3、各产业工委(会)应对上述实名制发放名册审核盖章,市总帮扶中心再次审核,并通知职工到市总帮扶中心领取救助金。
(二)区(市)县总工会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发放办法。
区(市)县工会帮扶中心按事先编列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实施方案》和《因灾致困的困难职工统计简表》的统计数据制作《区(市)县工会帮扶中心2008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实名制发放名册》,由困难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审核、盖章,经区(市)县总工会汇总审核同意后,报市总工会职工帮扶中心,市总帮扶中心根据区(市)县总工会上报名册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各区(市)县总工会帮扶中心负责资金的发放工作,并将发放实名制名册复印件及电子文档报市总帮扶中心备查。
(三)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
对于困难职工的技能培训费用,须提供教学项目计划预算书、正式票据(包括正式发票、正式收据、格式化收据、实名制名册等)。支出项目为教师授课费、教材器材费、场地租用费、教学管理费、学员误工补贴费、食宿费、技能证书办证费以及用于对困难职工培训的其他费用。技能培训的绩效考核以实名制培训人员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初级以上技能证书和实现就业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四)其他注意事项。
1、根据困难职工档案动态管理原则,各单位工会在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档案职工,应及时向所属工会帮扶中心作出说明,所属工会帮扶中心要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职工从档案中删除。
2、因灾或意外事故死亡的职工,应提供公安机关或火葬机构单位出具的证明。
3、因灾致房屋倒塌和房屋受损严重的,应提供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或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4、因灾致企业损毁、生产资料破坏,无法正常生产的职工和失业职工,因灾致子女入学困难的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或单位所在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
5、因灾致医疗和康复困难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伤)情证明。
6、农民工的身份证明:须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灵活就业的由乡镇或街道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工会会员证和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家住异地的农民工,凡已享受2008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帮扶的本次不再享受。
8、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市总本级所辖困难职工享受救助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由市总帮扶中心审核。区(市)县工会所辖困难职工享受救助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由区(市)县总工会帮扶中心负责审核。
9、对本次拟发放对象,没有建档的要及时建档,其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社区、村社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保证工会帮扶工作公开、透明。
10、按照不重复原则,凡2008年度在金秋助学或对口支援中享受了助学帮扶的困难职工,不再享受本次安排的助学帮扶;凡已享受“5.12地震”劳模特困补助金的劳模不再享受本次因灾致困的帮扶。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工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和《中央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总工发[2006]34号)的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违规现象发生。
(二)各级工会组织和帮扶中心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对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包括临时性生活帮扶和就医、子女上学、职业培训、法律援助等帮扶。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四)要主动接受国家财政、审计和工会财务、经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根据安排,国家审计署拟于明年对我市2008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各级地方工会干部的困难帮扶不得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其困难帮扶由地方工会其他资金渠道解决。
(五)各区(市)县应按市总保障部审定的资金使用计划执行,不得调整,并须于2008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毕,不得跨年使用。
(六)对于个别区县不能全额使用的重点支持性分配资金,须向市总写出书面说明,经市总同意后在区(市)县中进行调剂。
(七)市、县两级工会帮扶中心要妥善保管实名制发放名册原件、复印件以及相关原始材料及凭证,留档备查。
(八)为做到规范化管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实名制发放表均由市总帮扶中心负责设计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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