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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总工会首问负责制实施办法》、《成都市总工会窗口服务事项限时办结规定》、《成都市总工会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成工办[2008]87号)

发布时间:2008-12-4

关于印发《成都市总工会首问负责制实施办法》、
《成都市总工会窗口服务事项限时办结规定》、
《成都市总工会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成工办[2008]87号


市总各部门、产业工委(会),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市总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成都市总工会首问负责制实施办法》、《成都市总工会窗口服务事项限时办结规定》、《成都市总工会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总工会办公室
2008年12月2日

 

成都市总工会首问负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升机关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总机关和职工帮扶中心,市总其他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工会法人登记、劳模津贴发放、组织建会、信访和法律援助、困难救助、就业援助、家政服务、职工互助保险等服务事项,了解工会经费收缴、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工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指导办事人员办理所申办事项。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八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办事人员。
    第九条  市总办公室对市总工会履行首问负责制度情况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成都市总工会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成都市总工会窗口服务事项限时办结规定

    第一条  为深化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提升机关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总机关和职工帮扶中心,市总其他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职工群众、基层单位或其他组织机构申请办理法律援助、困难帮扶、就业援助、组织建会、职工互助保险等服务事项,应承诺办结时限并予以答复。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
    第四条  信访及法律援助事项按以下时限办结。
    (一)对职工来访中有关《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当场予以解答。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告知来访人办理时限,办结后回复信访人。
    (二)对职工来信,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转交市总相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由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回复来信人。
    (三)对符合《成都市职工法律援助办法》规定的来访职工,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后报市总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对不符合《成都市职工法律援助办法》规定的来访职工,应作好解释工作,不立案受理。
    第五条  困难帮扶事项按以下时限办结。
    (一)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求助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及凭证填写救助申请表,注明联系电话和家庭详细住址。对材料不齐或明显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立即告知所需材料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原因。
    (二)对符合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入学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窗口工作人员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报市总职工帮扶中心负责人审核,并实施相关救助帮扶。
    第六条  劳模帮扶事项按以下时限办结。
    (一)由申请人或求助对象填写申请表。对其中材料、凭证不齐或明显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
    (二)对基本符合帮扶救助条件的劳动模范,窗口工作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报帮扶中心负责人审批。对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劳动模范,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救助金或慰问金。
    (三)劳模荣誉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劳模住房补助于申请后下一季度的首月发放。
    第七条  组织建设事项按以下时限办结。
    (一)基层单位申请组建工会,由窗口工作人员填写申请单位基本信息,接收成立工会的相关报告及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及时报送市总组织部审核。对申报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对符合建会规定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转交相关产业工委(会)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并由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回复基层单位。
    (二)基层工会办理工会会员证,由窗口工作人员即时办理。
    (三)基层工会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变更的,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注销工会法人资格的应当场办结。
    第八条  就业援助事项按以下时限办结。
    对持有成都市《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残疾证》、《低保证》、《军烈属证》、企事业单位困难职工证明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证》、《四川省农村劳动者进城求职登记证明》以及成都市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等各类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免费职业介绍,直至其满意。
    第九条  职工互助保险事项按以下时限办结。
    (一)基层单位办理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等参保申请,窗口工作人员认真审核《参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对资料不齐或不符合参保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对参保资料齐全、参保数据无误、符合参保条件的,1个小时内完成参保手续,使用互助保险软件的,15个工作日内进入互助保险程序。
    (二)基层单位或职工办理以上险种赔付申请,窗口工作人员认真审核相关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不齐或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受理并详细告知原因。对申报资料符合理赔规定的,应及时办理相关赔付手续,10个工作日内支付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赔付金,30个工作日内支付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赔付金。对经审核确认不予赔付部分,应详细告知原因。
    第十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材料的次日起计算。材料、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补正,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材料、证明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
    第十二条  市总办公室对市总机关履行窗口服务事项限时办结规定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成都市总工会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成都市总工会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市总工会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遵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总机关和职工帮扶中心,市总其他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部门(单位)负责人予以告诫,并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部门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对上级机关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决定事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二)对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拒绝执行的;
    (三)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工作拖拉、推诿、敷衍塞责、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结,或督办不力的;
    (四)对纳入市委、市政府、省总工会和市总工会机关目标管理或考核的工作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的;
    (五)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六)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协办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七)对基层和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相互推诿、简单粗暴、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的;
    (九)因工作不负责任或监管不力造成国家和工会资财浪费和损失的;
    (十)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的;
    (十一)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责任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相关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相关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基层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的;
    (四)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职工群众或其它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五)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的;
    (六)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七)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八)对不属本会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会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
    (十)其他违反规章制度,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纪检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主动纠正或者挽回损失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警告、告诫、诫勉或责令作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记过。
    (三)限期调离工作岗位、记大过;
    (四)降职、降级或免职;
    第八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3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市总工会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检举人和投诉人。
    第九条 被追究责任的工作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诉。对市总工会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第十条 其他违反工作效能规定,构成工作过错的行为,依照《成都市总工会机关开展效能监督工作的意见(试行)》和《成都市总工会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错行为行政处分试行办法》处理。
    有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与过去文件有相违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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