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大帮扶工作力度切实提高工会帮扶服务效能与水平的通知
成工办发〔2012〕86号
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各产业工委(会)、市总职工帮扶中心:
近年来,全市工会帮扶工作在上级工会的帮助和指导下,在市总工会的统一组织和大力推动下,通过标准化建设、向下延伸建设、全域帮扶建设,初步形成了以市级帮扶中心为龙头、县级帮扶中心为骨干、街道(乡镇)、社区(村)帮扶工作站为基础的三级帮扶网络,为工会参与社会建设与管理、构建维权、帮扶、服务“三位一体”机制打下了坚实基础。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会帮扶机制建设,努力实现广大职工共建共享,切实提高全市工会帮扶服务工作水平和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工会帮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会开展送温暖帮扶,既是强化工会职能、服务职工的需要,也是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服务党政中心工作的需要,并已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各级工会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紧紧围绕市委“领先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奋力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及“五大兴市战略”要求,开拓创新,在抓好全局工作的同时,不断完善帮扶工作机制,努力推动“一平台三机制”建设,切实解决好广大职工最迫切、最现实、最突出的利益关系问题,把送温暖帮扶作为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参与社会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内容抓好落实。
二、以工会“一平台三机制”建设为契机,不断提高工会服务职工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工会要围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秋送助学、冬送温暖”的要求,逐步形成四季有活动、月月有项目,集生活、医疗、就业、法律、子女入学以及劳模等“六位一体”送温暖帮扶救助新机制。
一是帮扶机构建设要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为职工提供一站式服务和困难帮扶的有效场所。
二是加强帮扶工作人员教育与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基本素质和工作能力。要通过标准化服务制度建设和首问责任、限时办结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帮扶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
三是要加大工会帮扶工作的宣传和指导力度,帮助企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机制,提高工会帮扶救助的社会影响力,努力把职工的困难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是要加大工会帮扶资金投入力度,把更多的工会经费投入到为职工服务的事业中去。
五是发挥工会“12351”热线作用,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投诉监督,并纳入目标考核管理。
三、进一步完善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制度
(一)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档案建设与管理。
1、将二级档案纳入一级档案进行建设和管理。即将职工家庭人均收入(扣除个人实缴法定社会保险后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含)以下的职工,全部纳入一级困难职工档案进行管理和帮扶。
2、家庭人均收入虽高于工会规定的建档标准,但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患有须长期治疗费用较高的慢性疾病、子女入学以及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均应纳入困难职工建档范围予以帮扶。
(二)进一步加大金秋助学力度。
1、提高市总工会对区(市)县工会金秋助学下拨资金额度标准,对远郊区工会的补助标准由每人500元提高到800元,近郊区提高到每人600元。
2、对建档困难职工子女在读期间实施跟踪帮扶,各级工会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每人每年600元—1200元生活困难救助金。
3、市属本级金秋助学标准由每人2000元提高到3000元。
(三)进一步加大生活困难救助力度。
1、对特别困难职工实施临时特别困难救助:职工家庭因天灾、意外导致家庭财产严重毁损、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情况给予一次性临时特别困难救助。救助金标准为3000元—5000元。
2、有针对性地开展困难救助:在五月“全国助残日”期间集中对建档困难职工中的残疾职工进行困难帮扶;在“七一”前夕集中对建档困难职工中的困难党员进行帮扶;在“八一”前夕,集中对建档困难职工中的复转军人进行帮扶;在重阳节期间对家庭困难的退休老龄人员给予生活困难帮扶或慰问性帮扶。
(四)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符合成工办发[2010]40号规定救助病种(下同)的困难职工,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总额达到家庭上一年总收入70%的,纳入工会医疗救助范围。
2、医疗救助标准调整为:职工本人患病救助标准为3000元至5000元;职工家庭成员患病救助标准1000元至2000元。
(五)进一步加大就业帮扶力度。
1、对失业人员的就业求助和建档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要建立就业帮扶档案,实行跟踪帮扶,提供就业岗位不低于三次。
2、要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技能状况,适时组织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竞业能力。
(六)进一步强化市、县工会联动帮扶机制。
在分级管理原则下,区(市)县总工会管理的困难职工,在县级工会帮扶救助后仍然十分困难、确需上一级工会予以救助的,可以申报市总工会予以进一步救助,帮扶项目与标准参照市总工会现有规定执行。
本通知各项规定凡与成工办发[2006]65号、成工办发[2010]40号有冲突的,均按本通知执行。各区(市)县总工会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帮扶工作制度。
成都市总工会
201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