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我市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产业工委(会)、市总职工帮扶中心:
成都市政府办公厅于2012年11月下发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2〕42号),提高了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扩大了政府最低生活保障人群。根据各区(市)县总工会上报所在地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市总关于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困难职工建档标调整如下:
地 区 |
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 (家庭人均收入元/月) |
市属本级、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 |
380*150%=570 |
双 流 |
360*150%=540 |
温 江 |
350*150%=525 |
龙 泉、青白江、新都 |
330*150%=495 |
郫 县 |
329*150%=493.5 |
都江堰 |
323*150%=484.5 |
崇 州 |
320*150%=480 |
彭 州 |
315*150%=472.5 |
金堂、邛崃、新津、大邑 |
311*150%=466.5 |
蒲 江 |
310*150%=465 |
上述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希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产业工委(会)和市总职工帮扶中心及时做好困难职工的建档工作。
成都市总工会保障部
201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