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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我市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7-23

成都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我市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产业工委(会)、市总职工帮扶中心:
成都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下发了《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4〕27号)(以下简称《通知》),提高了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扩大了政府最低生活保障人群。结合《通知》所规定的各区(市)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市总关于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困难职工建档标调整如下:
 地   区
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元/月)
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
(家庭人均收入元/月)
市属本级、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龙泉驿
500
500*150%=750
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天府新区
450
450*150%=675
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
400
400*150%=600
上述标准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希望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产业工委(会)和市总职工帮扶中心及时做好困难职工的建档工作,并录入全总帮扶管理平台。
  
成都市总工会保障部
                                     201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