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工办〔2019〕36号
成都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市总各部门、各产业工会,市总工会职工帮扶中心:
经市总第十四届154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成都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9年7月19日
成都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使困难职工档案在困难职工精准帮扶、解困脱困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根据全总、省总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在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含农民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形成的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分类管理。各级工会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工会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建档标准
第五条 全国级档案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6〕36号)及相关补充规定建档管理。省级档案按照省总工会制定的《四川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川工保字〔2018〕31号)建档管理。
第六条 市级困难职工家庭包括:
(一)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倍(含)以下,因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子女大学入学导致生活困难,且符合家庭总收入减去因致困原因造成的必要支出费用(不含日常生活费用)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3倍(含)的职工家庭。
(二)加入工会组织,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工家庭。
第七条 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各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章 建档申报资料
第八条 困难职工申报建档资料分为必要资料和补充资料。必要资料要求必须提供;补充资料根据申报人实际情况按要求提供。
第九条 必要资料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二)职工本人家庭户口本复印件;
(三)职工与用人单位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农民工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
(四)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家庭成员务农的须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材料);
(五)公示证明;
(六)困难职工档案信息表;
(七)困难职工入户调查表;
(八)成都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审批表。
第十条 补充资料
(一)医疗证明资料,提供医院诊断书、医疗自费部分资费清单等;
(二)伤残证明资料,提供具备诊断资质的医院或人社、残联等部门提供或残疾证复印件;
(三)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证明资料,提供所在单位、社区或公安等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子女就学证明材料,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费用票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上述资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应当在审核部门提出补充意见之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资料,期限内仍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一律退回申报资料,不予建档。
第四章 建档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困难职工建档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困难职工本人按照会籍关系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困难证明等相关资料。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且符合建档条件的,向所在街道(社区)工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单位或街道(社区)工会,要对提出申请职工的家庭生活状况认真进行入户调查核实,上门了解困难职工家庭状况、生活环境,初步核实是否与申报情况相吻合,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经集体研究同意后在单位或街道(社区)内公示规定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单位或街道(社区)工会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申报材料上报至对应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产业工会复核。
(三)复核。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产业工会对基层工会上报的建档申报资料逐一查看,并组织入户调查,认真审核,鼓励有条件的工会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组织入户调查。符合建档条件的,予以建档,同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上报,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产业工会将申报资料原件归档保存,并报本级职工帮扶(服务)中心备案。
(四)认定。成都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对上报的档案进行审核,核查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同时依法依规委托民政等部门核对困难职工家庭基本信息和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建档条件的,应当给予认定,不符合的予以退回。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一)困难职工原始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困难职工帮扶申请书或经本人签字认可的基层单位工会帮扶申报材料;困难职工及有关家属身份证明材料、收入证明材料、必要的支出凭证、公示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工会审核意见;困难职工档案信息表(应与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电子档案保持一致)。各地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档案内容。
(二)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有关市财政帮扶资金、当地财政配套资金、用于帮扶救助的工会经费以及其它资金的政策、规定、制度;帮扶项目资金的分配方案、会计凭证;银行单据等;帮扶资金实名制汇总表;预决算报表(报告)等。
(三)日常帮扶工作档案。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帮扶工作会议记录、纪要;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函;帮扶工作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第十四条 档案按照户籍制建立,以家庭为单位,坚持一户一档,避免重复建档、重复统计。原则上以困难职工本人为主建立档案,夫妻双方都是困难职工以户主建立档案。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档案,应及时注销或删除:劳动关系已不在本单位的;对已死亡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档案;夫妻双方均返乡务农的;建档后两年内未得到工会帮扶救助的档案;重复建立的档案;不如实申报或对建档重要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建档资格的;其他应当注销未注销的。具有下列情形的档案列入脱困档案:因子女大学入学致困建档,受助家庭子女已入学;因病致困建档,受助家庭病人已痊愈;因意外灾害建档,受助家庭已恢复常态。
第十六条 困难职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做到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保持同步更新,帮扶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帮扶救助信息应在30个工作日内录入帮扶系统。每半年对档案至少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第十七条 对达到脱困条件的,应予以脱档。脱困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帮扶联系人提出脱困退出建议,经所在单位集体研究审批,符合条件的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报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或产业工会审核审批通过,予以脱困,并书面通知困难职工本人或其家属。
第十八条 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有关档案,应根据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其他档案均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归档整理。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等特殊载体类档案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档案保管期限相同。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应安排专人负责整理、保管、提交档案资料,并负责档案安全。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办妥档案交接手续。建立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二十条 对擅自损毁、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8年制订的《成都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总工会保障工作部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成都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9年7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