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强制性、义务性、互助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指标解释和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进行明确。
a、确定在职职工范围,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只要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单位都应该为这部分人员建立公积金。
b、与单位签订试用合同的职工,待单位正式与其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后再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可为其补缴试用期间的公积金。
c、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劳动)合同的进城务工人员,参照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