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二)申请时已连续一年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
(四)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五)有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六)成都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