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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0-17

(川卫妇发(1997)第004号)

关于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川卫妇发(1997)第004号各市(地、州)卫生局、劳动局、工会、妇联:
    推行母乳喂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一项关系全局的大事,它涉及母亲、儿童、家庭和全社会,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为实现《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提高四至六个月内的婴儿的纯母乳喂养率,2000年使母乳喂养率以省为单位达到80%”的目标,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领导,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执法有关工作。
    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创建爱婴医院工作,由爱婴医院负责出具女职工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非爱婴医院不是纯母乳喂养的合格单位,不得出具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
    各单位必须凭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才能安排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享受出勤待遇。